“本以为捡个手机是‘意外之财’,没想到一时糊涂刷机,不仅要赔钱,还惹上了官司。” 山东郯城的何某怎么也不会想到,自己一时的贪念和不当操作,让一件看似普通的 “捡物” 事件,最终演变成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赔偿纠纷。这起由 “CCTV 今日说法” 披露的典型案例,不仅为公众敲响了警钟,更清晰地勾勒出 “拾得遗失物” 背后的法律边界,让每一个人都不得不重新审视:捡到他人财物,究竟该如何正确处理?

事件还原:一部手机引发的赔偿纠纷
时间回溯到 2025 年 1 月 30 日下午,山东郯城某路段的街头,市民张某不慎将自己的蓝色手机遗失。手机丢失后,张某第一时间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—— 这部手机里不仅存储着日常的生活信息、联系人电话,更重要的是,包含了她花费 8500 元学费习得的商业烘焙配方。这些配方是她未来创业的核心资本,一旦丢失,损失难以估量。
情急之下,张某立刻拨打自己的手机号,希望能与捡到手机的人沟通,取回手机。然而,电话那头传来的却是一次次无情的拒接,紧接着,手机直接处于关机状态。这一系列操作让张某的心沉到了谷底,她意识到,捡到手机的人或许并无归还之意。为了找回手机,张某没有放弃,她通过调取事发路段的公共视频,再结合多方打听,终于锁定了手机的捡拾者 —— 何某。
当张某主动联系何某,提出归还手机的请求时,何某却明确拒绝了。直到次日晚上,或许是迫于某种压力,何某才将手机交到了当地公安机关。得知手机被交到派出所后,张某原本悬着的心稍稍放下,她满心期待能顺利取回手机,哪怕只是保住里面的烘焙配方数据。可当她按照通知前往公安机关领取手机,开机检查时,眼前的一幕让她彻底崩溃:手机已经被何某进行了刷机处理,屏幕上显示着全新的系统界面,之前存储的所有数据 —— 包括珍贵的烘焙配方、生活信息、联系人电话,全部化为乌有,且无法恢复。
数据的灭失让张某遭受了巨大的打击,她认为自己花费 8500 元缴纳的烘焙学费,核心价值就体现在这些配方数据上,如今数据丢失,相当于这 8500 元的投入打了水漂。于是,她就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与何某协商赔偿事宜,可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。在多次协商无果后,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,一纸诉状将何某告到了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,主张何某赔偿自己 8500 元的烘焙学费损失。
法院审理:厘清责任,确定合理赔偿金额
郯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,对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细致的调查。在庭审过程中,法院首先明确了几个关键事实:其一,何某确实捡拾到了张某遗失的手机,这一点有公共视频、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;其二,何某在捡拾手机后,未及时联系张某归还,反而拒接电话、关机,之后虽将手机交到公安机关,但在交机前擅自对手机进行了刷机,这一行为直接导致手机内数据灭失;其三,张某主张的 8500 元 “烘焙学费”,经调查核实,并非单纯指向配方数据,还包含了烘焙公司提供的现场教学、原料供应等服务内容,不能将全部学费都认定为数据丢失的直接损失。
结合相关法律规定,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:“拾得遗失物,应当返还权利人。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。” 第三百一十五条进一步明确:“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,知道权利人的,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;不知道的,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。” 而何某在捡拾手机后,既未及时通知张某领取,也未第一时间将手机送交有关部门,反而拒绝归还并擅自刷机,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拾得人义务。
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:“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,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,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 何某在保管手机期间,擅自刷机导致数据灭失,属于因故意行为造成遗失物 “功能性毁损”(数据作为手机重要功能组成部分,其灭失等同于手机部分功能丧失),因此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,法院考虑到张某主张的 8500 元学费包含多项服务内容,不能完全等同于数据丢失的损失,因此并未支持张某的全额索赔请求。承办法官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,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向何某释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,也向张某说明损失认定的法律依据。最终,在法院的耐心调解下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何某当庭向张某赔偿经济损失 2000 元,这起因捡手机引发的纠纷才得以尘埃落定。
法律解读:拾得遗失物,这些 “红线” 碰不得
这起案例看似简单,却蕴含着重要的法律知识点,它清晰地告诉我们:拾得他人遗失物,并非 “捡到就是赚到”,相反,拾得人需要承担法定的义务,一旦违反,就可能面临法律责任。那么,从法律层面来看,拾得遗失物后,拾得人究竟需要遵守哪些规定,又有哪些 “红线” 绝对不能碰呢?
首先,“及时返还或送交” 是首要义务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拾得遗失物后,拾得人有两个选择:要么及时通知权利人前来领取,要么将遗失物送交公安、消防等有关部门。这意味着,拾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归还,更不能将遗失物据为己有。在上述案例中,何某拒绝归还手机的行为,已经违反了这一核心义务,为后续的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。
其次,“妥善保管” 义务不可忽视。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,或者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,必须妥善保管遗失物,不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、灭失。这里的 “妥善保管”,不仅包括对物品本身物理形态的保护(如防止物品损坏、丢失),还包括对物品中存储数据的保护 —— 尤其是在当下的数字时代,手机、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往往具有极高的价值,擅自删除、格式化、刷机等行为,都可能被认定为 “故意毁损遗失物”,进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。何某的刷机行为,正是因为违反了 “妥善保管” 义务,才需要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。
再者,“不得索要不合理报酬”。实践中,有些拾得人可能会以 “保管花费”“寻找权利人花费” 为由,向权利人索要高额报酬,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?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,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,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。也就是说,拾得人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 “必要费用”(如为保管物品产生的仓储费、为寻找权利人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等),但不能索要超出必要范围的 “报酬”,更不能以 “不给钱就不还物” 相要挟。如果拾得人索要不合理报酬,权利人可以拒绝,并通过法律途径取回遗失物。
最后,“拒不归还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”。如果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,拒不归还,且遗失物价值较大,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规定,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退还的,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出的,构成侵占罪,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虽然在上述案例中,何某最终将手机交到了公安机关,未达到 “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出” 的程度,不构成侵占罪,但如果其始终拒绝归还,且手机价值较高,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,面临更严厉的处罚。
社会反思:别让小贪念毁掉诚信底线
这起 “捡机刷机赔偿” 案例,不仅仅是一起单纯的法律纠纷,更折射出当下社会中部分人在 “拾金不昧” 传统美德与个人贪念之间的摇摆。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,一些人对 “小便宜” 的追逐,逐渐模糊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,最终酿成了不必要的麻烦。
从何某的角度来看,他或许最初只是觉得 “捡个手机不吃亏”,却没有意识到,这种看似微小的贪念,会让自己一步步违反法律规定:拒接电话、关机,是对权利人权益的漠视;拒绝归还,是对法定返还义务的违反;擅自刷机,更是对遗失物保管义务的严重侵犯。最终,他不仅要赔偿 2000 元,还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应对诉讼,更要承受因行为不当带来的社会评价降低。这笔 “账” 算下来,显然是 “得不偿失”。
而从张某的遭遇来看,这起事件也给所有市民敲响了警钟:在日常生活中,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,尤其是手机、电脑等存储重要数据的电子设备。一方面,要及时对设备中的重要数据进行备份(如云端备份、硬盘备份等),防止因设备丢失、损坏导致数据永久灭失;另一方面,一旦发生财物遗失,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(如拨打遗失物电话、调取监控、报警等),尽可能保留证据,为后续找回财物或维护权益提供保障。
更重要的是,这起案例再次强调了 “拾金不昧” 这一传统美德的重要性。“拾金不昧” 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,更是一种法律义务。它体现的是一个人的诚信品格,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。在现实生活中,我们或许都会遇到 “捡到他人财物” 的情况,此时,多一分理智,少一分贪念;多一分责任,少一分漠视,不仅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,更能守护好自己的道德底线,为社会的和谐与文明贡献一份力量。
结语
一部手机,2000 元赔偿,这起看似普通的纠纷,却蕴含着深刻的法律教训和道德启示。它告诉我们:法律不会容忍任何因贪念引发的不当行为,道德更不会宽恕对他人权益的漠视。在未来的生活中,希望每一个人都能牢记 “拾得遗失物,应返还权利人” 的法律规定,坚守 “拾金不昧” 的道德准则,让 “小贪念” 无处滋生,让诚信与责任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。毕竟,相比于一时的 “小便宜”,守法与诚信,才是我们最宝贵的 “财富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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